屡屡盗窃前雇主货物+醉驾 男子获刑一年八个月
2018-02-09 08:48:02
     中国法院网讯 (陈林)  近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怀化市鹤城区中转库福建商贸城9号仓库,通过钥匙开锁后雇佣两人搬运的方式将被害人高某(系被告人前雇主)存放于该仓库内共计价值共计16100元的铜芯电缆线27捆盗走。2017年5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相同手段将该仓库内价值共计12000元的铜芯电缆线39捆盗走。2017年5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如法炮制,盗走价值共计17930元的铜芯电缆线23捆。三次共盗窃财物价值共计4603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6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此外,2017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湘N1KY77小型轿车(此时被害人发现被告人,跟车尾随)由怀化市鹤城区中转库福建商贸城行驶至红星路与天星东路交叉路口时撞到路边的花坛,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1mg/100m1,为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实行数罪并罚。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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