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综述
2018-03-11 13:49: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强
吕韶文 制图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出台繁简分流指导意见,全国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3241.6万件。积极推进要素式庭审、令状式文书、示范性诉讼等机制创新,切实提高司法效率。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专门列出“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部分,进一步阐明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法院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筹安排,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取得了阶段性效果。

  简繁有度,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案件的繁简分流不仅指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简单的分开处理,更意味着要将繁简分流的理念贯彻到程序的各个环节。

  通过构建一个立体的、动态的、分层的分流“漏斗”,人民法院将案件进行多层次分流,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等作用,实现“当简则简、简案快办、以简化多”。

  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推进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行政审判中,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力度,积极探索行政速裁机制,有效应对案件快速增长势头。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襄阳市第四高级中学校长、党委副书记李静认为,通过构建大立案格局,法院从源头上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加强诉调对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审判环节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审判效率。

  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诉讼程序公正高效运行

  推进繁简分流并非一味求“快”,应充分注意到公正与效率在司法领域的价值关系有别于经济领域,始终要把“好”放在“快”前,即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司法效率,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

  各地法院在改革过程中,着力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充分适用督促程序,通过示范诉讼、简单案件集中审理等庭审方式改革,实现批量案件的高效处理,确保类案统一裁判。此外,人民法院提高了当庭宣判率,有效减少外部干扰,实现诉讼程序公正高效运行。

  “深圳中院繁简分流机制涵盖从刑事、民商事、行政到执行等各个审判业务领域,提高简案快办标准化水平,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繁简分流‘深圳标准’。”全国人大代表、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公司业务员张晓庆对深圳中院的繁简分流工作印象深刻。

  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司法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为了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最大化利用司法资源,使得物尽其用,案件各行其道,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采取了“多案连审”“多案同审”“一庭多审”等审理机制,对相同类型的简单民事、刑事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简化庭审环节,加快庭审节奏,提高诉讼效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确定了多元化团队组建模式。在立案庭组建“1+1”的速裁团队,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简案快审”;在刑事审判庭组建“1+2+1”审判团队,在家事审判庭组建“1+1+1”团队,促进“类案精审”。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刑事侦察支队技术科科长石蓉认为,人民法院内部挖潜和外部借力双管齐下,形成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工作格局,案件审理周期明显缩短,工作质效大幅提升,使司法资源配置得到进一步优化。

  信息化技术深度融合,繁简分流系统集成不断增强

  周强院长多次强调,“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以信息化助推司法改革已是当今世界大势所趋,当下,大力推进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3.0版本,是助推繁简分流的加速剂。

  各地法院通过推进科技法庭建设,实现智能化办案,加强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为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人民法院利用“法信”等审判辅助系统,实现典型案例、裁判文书、法律观点等审判信息的智能检索、推送,为法官提供智能化服务;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挖掘丰富的案件信息资源,不断深化对辖区法院不同审判业务类型的法官人数、人均结案数、结案方式及平均审理时间等数据变化的动态分析,准确把握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合理分配审判资源,全面评价工作业绩。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促进与宣传教育所副所长何琳认为,繁简分流是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探索的一种有效的工作路径,特别是借助信息技术,既缓解当前的案多压力,也为繁案精审预留了足够的时间。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目标。推进繁简分流工作,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群众差异化的司法需求,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有机统一。随着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在公平与效率方面的获得感将会越来越强。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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