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停车棚内盗窃电动车被判刑十个月
2018-03-15 15:26:13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12月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里洲附近停车棚通过搭电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邹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某品牌电动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811元)。2017年12月8日16时,民警在南昌市象山南路抓获被告人张某,并将已追回涉案电动车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得他人物品价值人民币28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被盗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和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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