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分文未得 累犯男子获刑六个月
2018-03-21 15:39:10
     中国法院网讯 (赵士梅)  一男子进入他人住宅盗窃,虽未取得财物,但该行为仍然触犯了刑律。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开锁工具一套予以没收。

  2017年11月23日15时许,刘某至滁州市琅琊区三里亭人家小区的一户人家,使用技术性开锁工具将该户大门打开后入户实施盗窃,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陈某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将刘某当场抓获,并依法扣押开锁工具一套。

  另查:2014年6月3日,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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