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鬼”相互勾结盗窃矸石均获刑
2018-03-22 14:26:08
     中国法院网讯 (余占胜)  公司门岗、发货员、铲车司机队长、磅房开票员相互勾结,仅仅一个晚上疯狂盗窃12车约400余吨矸石,并将公司财物盗窃后进行变卖,致使公司造成损失,最终“内鬼”均受到刑罚。3月21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聂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内鬼”苏某和李某乙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2017年9月7日晚,时任淮南某公司门岗的被告人苏某、时任该公司现场发货员的李某甲(已判刑)事先与被告人聂某某预谋,准备在正常销售淮南某公司潘北煤矸石场内矸石时,盗窃一部分煤矸石卖给聂某某。之后在时任该公司铲车司机队长的被告人李某乙、时任该公司磅房开票员的马某某(已判刑)的配合下,将该矸石场内12车约400余吨矸石盗出,以14000元价格卖给聂某某,其中李某甲分得赃款6000元、马某某分得赃款2800元、苏某分得赃款2600元、李某乙得赃款2600元。之后,聂某某将该400余吨煤矸石以16000元卖给他人,获利2000元。淮南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淮南市公安局潘集派出所报案。

  另查明,三被告人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李某甲退赃6000元、马某某退赃2800元、苏某退赃2600元、李某乙退赃2600元、聂某某退赃2000元;在审理过程中,淮南某公司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苏某、李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已退交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