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司法协作的“四个维度”
2020-03-12 09:14: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磊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正常的社会生活造成很大冲击,也给法院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大“疫”当前,相邻地区法院之间应该加强协作,建立完备、便捷、有效的司法系统区域合作协调发展新机制,力争形成“工作举措共商、平台载体共建、风险隐患共防、突出问题共治、司法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带动区域审判水平全面提升。

  一、诉讼服务、多元解纷“两个一站式”协作要有“高度”

  “两个一站式”建设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进行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服务人民群众,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必须认识这一高度,加强协作,全力推进。要推进跨域立案工作,在倡导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自助立案的基础上,对属于协作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就近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各法院指定专人负责,快速办理;要推进委托送达工作,及时接收委托法院的送达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送达工作,如委托送达的当事人确实不在辖区内居住和生活的,督促相关组织和单位在出具证明;要推进矛盾多元化解,积极协调当地专业调解组织和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化解跨区域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探索建立委托事项在线协作平台,构建在线送达、在线缴费和在线庭审工作模式;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

  二、审判事务协作要有“宽度”

  准确把握各类案件的审判特点和规律,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审判“全领域”的协作。要加强刑事案件协作,联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电信诈骗等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重大经济犯罪,协助做好“打财断血”、深挖彻查、财产查控、社区矫正等工作;要加强民事案件协作,在审理跨区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劳动争议、涉农民工工资等案件中,对跨区域当事人身份信息、居住情况、婚姻登记情况、纠纷成因,以及不动产登记,行政机关执法卷宗,医疗、保险档案信息等内容,广泛开展委托调查取证、提取和现场勘验;要加强商事案件协作,在审理跨区域公司、金融、合同等商事纠纷案件中,就企业经营状况、法人代表情况、股权变动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委托调查取证。加快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审理,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保全措施,及时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移交破产企业款物;要加强人民法庭协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在委托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联合调解等方面全面合作,提升诉源治理实效,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三、跨域执行协作要有“温度”

  强化善意执行、文明理念,加强执行事务协作,在确保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执行措施要适度、合理、必要,尽量降低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要推行执行立案协助,在各法院之间建立跨地域执行受理机制,引导、鼓励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推行执行委托协助,扩展委托范围,将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和经营场所,对特定动产、被拍卖财产进行勘验和定向询价等纳入委托事项范围;要推行线上查控协助,打通各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快速查控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协助办理不动产、公积金、婚姻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的查询、查封、冻结、扣划,协助调取被执行人的照片、关联案件等信息;要推行线下执行协助。

  四、全面交流合作要有“深度”

  依托协作平台,开展全面交流,构建紧密型协作机制,提升区域司法影响力。要构建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司法协作联席会议作为交流协作的议事机构,成立协作办公室作为联络机构,定期举办司法协作论坛;要构建业务研讨机制,通过学术沙龙、微研讨等方式,加强审判经验交流与共享,提升法官司法能力;要构建精品案例机制,力争推出一批有典型示范意义和类案规则意义的精品案件;要构建服务大局机制,积极探索司法保障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路径方法,通过审判白皮书、专项调研报告、司法建议等形式,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社会治理、转型升级、矛盾化解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打造区域法治高地。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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