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放贷侵害60余人
安徽滁州18人涉黑团伙受严惩
2020-05-06 08:46: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王中杰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松等18人涉黑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杨松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十个月至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杨松先后在滁州市注册成立“车佣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速车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滁州市世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违法放贷活动;拉拢招募高浪、王传勇、赖耀武等人,以“行业规矩”“砍头息”“上门费”“保证金”“逾期费”“材料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条,订立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通过转单平账的方式,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对尚未到期债务即以各种借口要求被害人重新出具借条,恶意垒高债务,并通过喷油漆、堵锁眼、拍裸照等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进行非法讨债;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逐步发展和形成以杨松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依托公司管理模式,领导层级清晰、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管理严格、奖惩分明。组织成员必须听从杨松指挥,对工作不力的成员,或扣减工资或言语辱骂。该组织通过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经营、强迫交易、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60余名被害人人身、财产受到侵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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