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结了事”到“案结事了”

——山东莘县法院创新办案效果考核机制纪实
2020-07-21 09:42: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希玉 王子强
 

  近年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探索创新办案效果考核机制,促进实现“案结事了”最佳办案效果,减轻群众诉累和负担,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目前,该院收案数同比去年下降16.8%,案件结收比从去年81.5%上升至97.2%;上诉案件被改判率8.12%,发回率由去年的9.13%降至0,位居全市基层法院首位;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的比率从去年的38.7%下降至19.6%;判决自动履行率从去年的52.1%上升至59.5%,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设置“案结事了”考核项目

  针对部分法官存在的重数量不重质量、重效率不重效果、重“结案了事”不重“案结事了”、不重视立、审、执衔接等问题,该院修订《法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注重突出“案结事了”的目标导向,有力促进了案件质量、效果的提升。

  变定量评价为定性评价。在原有审判绩效考评体系中,侧重办案数量考核,关于办案效果的指标设计较为简单,如服判息诉率虽能量化反映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同度,但无法考察裁判的履行效果。为此,该院增加对案件调解及案件调解、判决后履行情况的考核项目,对法官案件调解率高、督促判决或调解内容能及时履行的给予更多赋分,对立案、审判、执行等阶段实现“案结事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指引。

  变静态考核为动态考核。以往,该院对结案数量、效率、效果的考核是对已经固定的案件数据进行提取计算获得结果,如结案率、调解率的考核效力在案件报结后即告截止,而对结案后的履行情况缺乏必要的跟踪考核机制。现在,进一步扩展考核范围,增加诉前调解、执前调解、判决调解履行率等项目的考核;同时每月对考核内容进行统计通报,实现了对“案结事了”的常态化监督考核。

  变节点考核为全链考核。该院原有考核模式及项目侧重于对立案、调解、判决等各个具体流程节点的管控,而对诉前、执前等非立案后流程的工作情况,没有纳入监管和考核范围,导致诉前、判后、执前等阶段的工作因缺少任务导向少有法官积极去做。目前,通过增加对诉前、判后、执前等案件衔接阶段的考核项目设置以及工作规定,消除考核盲区,补全考核链条,有效调动了法官在办案各个阶段促进“案结事了”的积极性。

  实现“案结事了”最佳效果

  该院一改传统结案率考核模式下不区分结案后实际履行情况,无法客观体现结案效果的做法,对结案后的不同履行情形进行解析分类,实行差异化考评计分,并根据履行情况予以加权赋分或相应扣分,引导法官将更多精力从“结案了事”转移到“案结事了”上来,最大限度实现矛盾纠纷尽早实质化解,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的数量和比率。

  全覆盖设置“案结事了”考核项目。该院将法官承办的案件统一折算为标准案计分,每承办1件标准案计10分,承办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结案并履行的记15分,调解并履行的记20分;承办的刑事案件主动交纳罚金的记20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调解并履行的,记30分。在绩效考核时,由审管部门根据办案人员提交的过付手续等证明材料予以计分,确保案件真正履行到位。

  全流程强化“案结事了”责任意识。着眼于满足群众公正高效解纷的司法需求,该院制定《关于办案全流程促进案结事了的实施意见》,从诉前、立案、审判、判后、执前等环节多层次、多维度强化法官“案结事了”办案意识和工作责任。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前调解团队,引导帮助当事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后及时通知被告前来调解。通过对债务人财产保全,今年促成50余件案件在诉前实现了“案结事了”。在审判阶段,引导法官在审判中树立“执行思维”,在判决、调解时充分考虑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可履行性。在执行阶段,该院于今年4月份设立执行和解中心、速执团队,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执行案件没有财产保全的,一律先由执行和解中心团队进行财产查询并进行控制,然后联系被执行人做工作。速执团队自4月份成立以来,结案238件,其中执行完毕131件,和解39件;执行和解中心设立以来,执前调解履行案件120余件,首执案件收案同比下降34.2%。

  全方位提升“案结事了”工作成效。该院在创新考核机制激发内部潜能的同时,充分运用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成果,借助外部多元解纷力量。在诉前、诉中和执行环节与人民调解中心、行政和解中心、金融消费者调解中心等加强沟通协作,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纠纷。对于委托调解组织进行案件调解并履行的,也按照考核给法官计20分,经调解组织调解后未履行,法院又进行司法确认的,按照标准案件记10分,以此引导法官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与各种调解组织的联系沟通,形成共同化解矛盾的合力。今年以来,该院通过委托各种调解组织调解案件360余件。

  提升“案结事了”办案水平

  该院通过增加对审判效果的考核项目,进一步突出“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任务,引导全体办案人员强化实质解纷的责任意识,增强对案件调解或判决后主动跟踪问效的内生动力,促使法官在主动督促当事人全面及时履行法律义务上花更多心思、下更多功夫、见更多成效。

  强化全程法律释明。该院出台《关于开展案件全程释明工作的实施意见》,将释明工作制度化、精细化,要求法官将释明答疑工作贯穿于诉前、立案、庭审、宣判、判后、执前全过程,并将释明过程形成笔录入卷,力促矛盾化解、“案结事了”。在诉前释明诉讼风险、诉讼成本、解纷渠道等内容,促使当事人理性诉讼,合理选择解纷渠道;在审理中释明争议焦点、证据规则等内容,使当事人对证据材料和相关程序形成正确认识,对诉讼结果形成合理心理预期,争取服判息诉;在判决或调解后向当事人释明上诉权利、如何履行以及不履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及时履行,为当事人履行提供便利条件;在执前对债务人释明进入执行的不利后果,如支付迟延履行金,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声誉降低等;对被判罚金的被告人,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及不交纳罚金的后果,使其明白积极交纳罚金属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不交纳罚金则会影响将来的减刑等。

  强化全面调解解纷。该院修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诉前调解、诉中调解、执前调解、调解指导等工作,提高化解纠纷的实效性。注重在调解中强化满足多元司法需求的针对性,针对离婚纠纷,引入“离婚冷静期”“心理缓冲期”等理念,促进家庭关系修复;针对农村相邻关系、排除妨害纠纷,坚持入村和村委会共同调解,扩大调解效果。为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履行,注重加强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指导,引导当事人将履行期限压缩至合理区间。对一些可以及时过付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过付完毕后再出具调解书结案,确保调解效果;指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增加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条款,债务人如果按照协议履行,债权人可以放弃部分本金或者利息,不按协议履行则应当支付违约金。对于分期履行次数较多的,约定如果其中一次未按期履行,全部协议作废,债权人可就全部欠款申请执行,通过提高债务人违反调解协议的成本促使其自觉主动履行。

  强化全员办案责任。该院在完善促进“案结事了”制度体系的同时,综合运用绩效考核、日常管理等措施,着力压实法官促进“案结事了”的责任,提升实质解纷能力,按照绩效考核细则规定,调解结案又进入执行的,要比照标准案件扣减5分,因不当调解、判决致使裁判文书不能履行甚至引发当事人信访的,也会扣减相应分数,通过奖优罚劣促使法官增强实现“案结事了”的责任意识。同时,定期评查卷宗、回访当事人,了解法官在判决、调解时做“案结事了”工作情况,并将回访情况向法官反馈,督促法官改进工作,打通实现“案结事了”的“最后一公里”。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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