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中院:出台再审案件改判标准
2003-07-29 15:45:22
     中国法院网讯 (谭诗久)  为改变过去审判实践中再审案件改判的条件标准不一,法院和法官不便具体掌握和操作的问题,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定了《关于再审案件改判的若干意见》共26条(试行),并于6月16日正式印发全州八县、市基层人民法院,以规范审判监督活动,确保裁判公正,提高司法水平。

  该若干意见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三大类再审案件的改判标准分别作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对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不当、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新的证据的确认等几个方面的条件和内容都进行了明确、统一和规范,非常便于办案法官准确把握。同时,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院裁判的既判力,该意见规定对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再审案件不宜改判,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认识上有分歧的案件,二是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系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

围内处理的案件,三是当事人申诉虽有一定道理,但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案件,四是原审处理确有错误,但已丧失了改判的条件或已丧失了改判价值的案件,五是涉及责任分担的案件,除主次责任确定不当外,对于其他具体责任的分担比例存有争

议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改判的情况。意见充分体现了“有错必纠”的法律原则,有利于促进全州法院严肃执法,公正裁判。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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