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2003-08-14 15:19:37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石新荣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残疾人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权工作取得很大进展。

  中国残联维权部主任相自成13日在贵阳结束的“全国残疾人维权工作会议”上介绍说,我国注重从立法源头上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1990年,第一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出台,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影响,此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出台了此类法律。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出台了操作性强的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近年又根据实施情况作了修订。福建、云南、甘肃等省出台了“盲人、肢残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各大公园免费向残疾人开放”等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安徽、河北、湖北、青海等11个省在农村税费改革文件中,明确了对残疾人给予税收减免照顾;全国89%的县和58%的乡镇街道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规定。针对残疾人就业困难问题,目前,中国残联正在会同有关部委起草《残疾人就业保障条例》。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3248家律师事务所接受各级残联指定或委托,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陕西、上海、河北、贵州等残联与司法部门合作,开办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部,为残疾人开通维权热线,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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