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愤”
2003-09-04 16:11:07 | 来源:来源:中青在线 | 作者:刘以宾
  郭光东先生在搜狐网上发表《激情公审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险》一文,对近期围绕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评论风潮提出批评,认为大有“球场暴力”的气息。笔者以为,公众看刘涌改判案与数万人坐在体育场看足球赛“理”同而“情”不同,“球场暴力”一说有言过其实之嫌。

  几乎所有人都向往民主、透明、公正的社会,足球赛场也许不失为一种微缩“样板”。人们花钱买票看球,不仅是体育竞技之美的欣赏者,还要充当裁判执法水平的评判者。无论是欣赏还是评判,大概都需要说话或呼喊,故球场内不可能禁止大声喧哗,更不会强令一律不准出声。否则,鸦雀无声的赛场定然了无情趣。刘涌改判案作为重大社会事件和司法实践,人们尽管没买“入场券”,但同样也享有“鉴赏”、思考、发言以及呼喊的权利,它是宪法所赋予的。

  球迷大都懂得比赛规则并具有一定的欣赏水平,大都具有一种共同的价值追求———比赛公平。于是,裁判的一举一动便置于众目睽睽之下。诚然,观众各人对规则精通程度不同,坐位不同观看角度误差难免,把没“越位”误认为“越位”的情况大概也有。一个秉公执法、水平高的裁判,完全可以坦然面对观众的各种反应。即使部分观众误会了、质疑了、“公愤”了,充其量是群体性呼喊而谈不上什么暴力。

  按说,司法本应也是阳光下的活动,但人们看司法却不如看球那般明了,这既有客观的限制,也有主观上的阻碍。刘涌案经历侦破、审判、改判等一系列的程序和环节,其复杂性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质疑者的声音仅能通过媒体传达,“公愤”者即使颇为激动,也不会对案件“裁判”构成实质性威胁,更何谈“暴力”。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向是许多中国人的座右铭。对于不干个人利益的事,多数人一般持漠然态度,尤其对那些可能引火烧身乃至潜在生命安全威胁的事,更是退避三舍。这种麻木,与当年鲁迅笔下的“国民性”既有文化传统上的关联,也有许多新的时代特征。也许正是这种集体麻木症,才演绎出歹徒众目睽睽下抢劫、杀人、强奸然后扬长而去的一个个荒唐而尴尬的场面。

  不过,新近发生的一些事,已预示着国人的苏醒。《楚天都市报》的报道就是较典型的一例: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一辆警车在行驶中与两市民发生纠纷,司机将一市民打伤。周围群众义愤填膺,随即与被打的市民追赶打人者,警车司机遂逃之夭夭。可以想见,假如没有群众的公愤,打人者根本用不着、也不屑于狼狈而逃,荆州中院处理纠纷的领导们也不会来得如此神速。

  在对刘涌案改判表示不解乃至愤慨的人群中,几乎找不出一个质疑者曾受刘涌黑社会集团的伤害,或系被伤害者的亲朋好友,可见人们在质疑中表现出的并非私愤而是“公愤”。在世俗者看来,刘涌或死或活与您何干?有时间干点儿什么不好,干嘛非得绞尽脑汁在那里没完没了地“质疑”?而质疑者则肯定有自己的价值追求,与湖北荆州追赶打人者的群众相比,质疑者所表现的是一种更宝贵的精神和品质,因为它更深刻、更“稀缺”———当一种已成为极度稀缺的“资源”重回人间时,它越发显得宝贵,我们不仅不该惊恐,而且应该高兴才是。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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