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耶路撒冷爆炸案伊朗被判赔偿
2003-09-17 14:21:17 | 来源:中新网 | 作者:固山
  据法新社消息,美国华盛顿一个法庭日前做出裁决,判令伊朗向1997年耶路撒冷爆炸案中的12名美国受害者赔付4亿2千多万美元。这起爆炸案是由伊朗所支持的巴勒斯坦武装组织“哈马斯”实施的。

  法庭文件称,其中的1.2334亿美元是付给12名原告生理及心理损害的赔偿金,3亿美元是对伊朗政府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12名原告中有4人不在此次爆炸案现场,但他们的亲属在爆炸案中受伤。

  法庭在9月10日做出的判决中称,判决是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做出的,作为被告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情报安全部和伊朗革命卫队没能参加一月份的听讼。

  在1997年9月4日耶路撒冷一个商业中心的自杀爆炸事件中,有5人被炸死,近200人受伤。在爆炸案中受伤的8名美国人分别在2000年和2001年提起诉讼,法庭之后将两起诉讼案合并审理。

  执行爆炸的是3名人体炸弹,他们身上捆着炸弹,炸弹里放置了大量“钉子、螺丝、玻璃渣和化学毒药”。爆炸发生后两名“哈马斯”成员被捕并被判刑。

  美国这家法庭在结案陈述中称“哈马斯”“与伊朗有着密切联系”,而“伊朗为‘哈马斯’提供着恐怖训练和经济援助”。

  一些专家在法庭上作证说,伊朗的情报安全部“每年为‘哈马斯’这类组织提供5千万到1亿美元来资助它们的恐怖活动”。

  判给原告的赔偿金包括原告生理及心理伤害的补偿性赔偿金以及原告可能因这些伤害而损失的收入。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根据“伊朗每年在恐怖主义上的支出”乘以3倍来计算的,平均每位在爆炸现场的原告将得到3750万美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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