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用条例管“吐痰”
2003-12-01 15:48:34 | 来源:中广网 | 作者:张毛清
  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的《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二审稿)》,作出规定,以后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将面临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根据这个条例,公民在城区的街道、广场、绿地、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烟头、纸屑、口香糖等废弃物,执法部门可处以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清除。

  条例还对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二审稿)》还规定,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月。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