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法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2004-01-15 19:03:46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孙彬
  1月15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省农林厅联合宣布:《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江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据介绍,这在我国地方政府中以政府规章出台土地流转办法尚属首次。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既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还是发展的重要资源。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一些地方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有的在多数农民不知情或不赞同的情况下搞强制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集体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地方的形象工程;有的在推进土地流转时只顾当前利益,没有充分考虑未来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的在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后,对农户的经济补偿不到位甚至不作任何补偿,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主要从三方面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突出了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一是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流转主体地位。通过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备案,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一系列程序,维护了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二是坚持有偿原则,保护农民流转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土地补偿可以采取三种计价形式,即现金,实物计价、货币兑现,实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三是依法调处纠纷,保障农民权益。土地流转矛盾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四种方式来解决。

  办法同时要求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受理农民对违反土地流转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及时妥善处理好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流转收益,强迫和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的,要按《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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