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灾害防治行政法规3月1日实施
2004-02-26 19:19:41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黄全权 刘羊?D
  从3月1日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将不被批准建设。违者将受到法规的追究。

  在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寿嘉华表示,即将施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各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部有关灾害防治的行政法规。据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正式确立了“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等重要原则。同时规定了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等五项主要的法律制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中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国土资源部26日提供的数字显示,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分布范围占国土面积的44.8%。仅华北、华东地区的煤矿区采空塌陷每年就达10.5万亩。全国已有上海、天津、苏州、无锡等40多个大中城市出现较为严重的地面沉降灾害。地裂缝已在17个省(区、市)200多个县(市)发现400多处。各类地质灾害平均每年造成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上百亿元。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由于各种不合理人类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呈现出明显增长的趋势。

  寿嘉华说,目前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不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编制不规范、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的投入机制不完善,防治资金不足等。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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