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法院:权力在监督下发挥作用
2004-03-01 11:09: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波
  多年来,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坚持队伍建设不放松,以监督和自律促进廉政和审判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若干规定》,采取了聘请法制监督员、定期走访人大代表、走访比较、邀请视察等措施,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保持了连续十几年无违法违纪的纪录,该院于2003年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模范法院。

  聘请法制监督员。该院从社会各界聘请了20名人大代表为常年的法制监督员,他们有权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廉洁情况、审判作风、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和制度;发现有违法违纪线索的,可以同时报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监督员提供线索的,院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走访人大代表。该院制订了《长岭法院关于走访人大代表的规定》,规定院党组每季度定期走访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他们给予肯定和表扬的方面,要求全院同志继续保持和发扬;对于提出批评和意见的地方,虚心接受并加以改正;对于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做到随时安排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人大代表。2003年10月,该院专门就民事审判工作对七个法庭驻地的200余名人大代表进行了走访,促进了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

  走访人大代表比较制。该院为了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约束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改进工作作风,还建立了《长岭法院走访人大代表比较制度》,规定了对每次走访中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比较,以此来促进工作的进步,树立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

  邀请人大代表来院视察工作。为了更多地了解法院的工作,并让人大代表能够理解法院的工作,该院还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来院视察。2003年8月针对执行难和规避执行的问题邀请了32名人大代表来院视察,发表意见,建言献策。通过这次活动,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使一批“老赖”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如王树生老汉的万余元打工工资拖欠案就是由这次活动而得以解决。

  为让工作人员慎用手中的权力,做到权力为公而使,为民而用,该院还建立了一套内部自律机制,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严格遵守《法官法》中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等。通过多项措施,使该院领导充分认识到,只有权力与监督同在,权力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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