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不堪噪音污染自缢案二审有果
2004-03-24 15:14:38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闻达
  我国首例不堪忍受噪音污染自溢案日前有了终审结果,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迁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判令致害方何文臣等四名合伙人给付受害方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何文臣、张会敏、张学敏和吴民成(以下简称致害方)四人经营的双兴饮料厂,装卸货及运输车发出的噪声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乡村生活区域环境噪声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邻居万田林一家饱受6年高噪声之苦。万田林也因此患上了神经症,后于2001年7月因无法忍受噪声自缢身亡。

  2002年4月,万田林之妻及两个儿子将致害方告上迁安市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噪声侵害,赔偿万田林医疗费和因万田林自杀身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六万三千多元,并赔偿三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迁安市法院经审后认为,双兴饮料厂产生的噪音超标,构成对原告及万田林生前的侵权,对万田林治疗神经症而开支的医疗费应予赔偿,万田林死亡与噪声干扰之间具有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可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万田林死亡所致经济损失的30%。一审法院判决四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噪音侵害,并赔偿原告一万三千余元,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但是对于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法院没有支持。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均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一方的理由是,一审判决赔偿30%的损失显属不公,对精神抚慰金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饮料厂噪声污染致使万田林患神经症的证据不足,且神经症与自缢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唐山市中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万田林之死与噪声污染之间具有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认为原审法院据此判令由致害方赔偿30%的死亡损失并无不当。三名原告长期经受饮料厂噪声污染的侵害,精神上有一定的损失,尤其是万田林患病直至死亡给三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故对其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请应适当支持。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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