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出台
2004-04-27 15:35:49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梁成虎
  24日,山西省总工会向媒体公布,《山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自省委、省政府办公厅4月16日下达通知之日起正式实施。

  《山西省劳模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评选原则、命名表彰共六章三十二条。《劳模管理办法》第四章为劳模奖励和待遇规定,从第十二条规定起,共十一条。《管理办法》规定: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表彰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还应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劳动模范从被命名之月起到下次劳模大会召开前享受荣誉津贴,时间以3年为限。连续被评为劳动模范的可连续享受,标准为:山西省特级劳动模范每月100元、山西省劳动模范每月80元,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比照本规定享受荣誉津贴,每月120元,时间以5年为限;生活困难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已退休的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发给2000元生活补助费;劳动模范所在的单位要定期组织劳动模范进行体检,特别是对50岁以上的劳动模范每年要体检一次;优先安排劳动模范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劳动模范在晋级、评定职称时应优先考虑;劳动模范由于医疗费用开支过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劳动模范一般不安排下岗,如遇特殊情况下岗的,在安排就业时应优先考虑。(文章原载于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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