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二例职业经理人段黎明案开庭
2004-07-01 16:35:47
     中国法院网讯 (郑敏) 

6月28日,引发激烈争论及多方媒体关注的中国第二例职业经理人段黎明涉嫌职务侵占、公司人员受贿一案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段黎明,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喷施宝公司”)财务经理。

    检察院公诉称:2000年1月10日,被告人段黎明与时任喷施宝公司总经理的王惟尊、喷施宝公司财务总监的水麒梁(已判刑)共同虚构“直销部”,并以拔付“直销部周转金”之名,从喷施宝公司财务部提取人民币131300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段黎明分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 

    广西北海喷施宝公司是(英属维尔津群岛)宝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9年8月,日本野村集富果第二投资基金、第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野村公司”)出资600万美元购买宝时公司15.68%的RP股(即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2000年1月,经野村公司的吕少兰授意,被告人段黎明以及水麒梁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喷施宝公司借出公司的部分原材料帐本、成品(半成品)帐本及会计凭证等资料,并于2000年1月底携上述资料离开北海。同年2月8日,由水麒梁将上述资料交给野村公司的程龙宝。2000年3月,被告人段黎明收受了野村公司以“垫付1月和2月薪金”、“报销费用”之名支付的好处费共计港币17872元(折合人民币18989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段黎明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律,遂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2004年2月26日,“中国第一例职业经理人”职务侵占、公司人员受贿案,在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水麒梁因犯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被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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