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2004-07-23 16:10: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邓勇
  近年来,一些单位主管人员损公肥私,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由于集体私分往往是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得益的是单位的全体成员或大部分成员,决策人所得的数额不大,因而无法对其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每个人所获财产都达到贪污罪构成标准,也不宜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有法学专家建议增设私分国有资产罪,1997年新刑法采纳了这一建议,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笔者就什么情况下行为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一浅析,以此求教于同仁。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也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国有资产,包括依法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金和其他财产,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资金和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使用或运转中的国有资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民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他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订的法规、规章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二)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私分国有资产是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或者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决定的,体现了单位的意识和意志。所谓“私分给个人”,是指将国有资产擅自分给单位中的某一个成员或者大多数成员。集体私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是否分得财物,对于其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本罪是纯正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位。本罪惩罚主体是单位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的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私分国有资产要侵犯国家的廉政制度而放任结果发生。本罪的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私分国有资产要侵犯国有财产权,而行为人希望结果的发生。

  根据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特征,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需将发放津贴、奖金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区别开来,将私分国有资产违法行为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行为区别开来。

  1、划清正当发放奖金、津贴等与私分国有资产的界限

  为调动国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国家允许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奖金、津贴等。根据《预算法》,国家机关可以将各种补贴支出、补助费列入国家预算支出,根据1996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1996年11月18日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直属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可以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用于福利支出等。根据《公司法》,公司税后利润可以依下列顺序进行分配:弥补上一年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所谓法定公益金,指出于法律强制而提取的公益金,其用途于安排职工的集体福利,即公益金可以用于发放奖金、津贴等。根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奖金、津贴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与范围执行。由于行政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奖金、津贴的来源渠道有所不同,因此,上述单位奖金、津贴发放的要求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上述单位的奖金、津贴是上述单位依法有支配权不属于国有资产的货币。私分国有资产违法犯罪也常常以发放“奖金”、“津贴”等实际是国有资产。可见,界定行政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当发放奖金、津贴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主要看行为人发放的财物是否国有资产。如果行为人发放的不是国有资产,行为人的行为是正当发放奖金、津贴等行为。

  判明行为人发放财物的性质是正当奖金、津贴,还是国有资产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而言,首先要看行为人发放的财物是否是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上述单位履行政府职能或代行政府职能而收取的费用、基金,具体包括: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②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③按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④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所属单位集体中的上缴资金;⑤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⑥其它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所有权是国家,如果行为截留预算外资金,为管理费、资源性收费或证明收费,并将之用于“奖金”或“津贴”发放,应认定是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对于国有公司、国有企业而言,判断行为人所发财物性质,是正当奖金,还是国有资产,主要看行为人所发财物的财务渠道。如果行为人所发财物是补亏,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应认定行为人所发财物是正当奖金。如果行为人所发财物是公司、企业的折旧费用和变卖国有资产所得,应认定行为人所发的财物是国有资产,行为人的行为是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2、划清私分国有资产违法行为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界线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是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否则只能是私分国有资产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的,应予立案。即就是说,私分国有资产数额不足10万元,则属于私分国有资产违法行为。

  3、行为人私设小金库是否构成犯罪

  在实践中,很多行为人是私设小金库,然后进行私分。对此要具体分析,不能将私设小金库行为一概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行为。如果私设小金库是了私分国有资产,无论行为人采取将国有资产从帐上骗出来的方法,还是将上缴的国有资产截留的方法私设小金库,均应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是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如果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意图,就不能认定行为人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是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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