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重大过失 雇主受损担责
2004-10-25 08:59:10
     中国法院网讯 (刘警钟 高满秀)  江会银承揽一修井工程后,雇请江民主帮工,工资每天20元,由江会银支付。在做工过程中,江民主操作不当造成江会银一级伤残。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江民主赔偿江会银损失3万元,井主江某赔偿江会银损失2万元。

  2002年12月29日,江会银与江民主一起到江某家修井,江会银负责井下作业,江民主负责上面装砖和吊砖,同时井主江某也在帮忙装砖。下午四点钟左右,江民主吊砖下去时,由于装砖过重,加上吊钩的部位不正,导致装砖的土箕断裂,将江会银砸落井底,致一级伤残,遭受损失达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江会银是雇主,江民主是雇员,江会银与江民主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江会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装砖过重和吊砖钩偏,而江会银作为江民主的雇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江民主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井主江某也存在一定过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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