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别墅网状告《安家》和搜狐被驳回
2004-12-01 16:50:47
     中国法院网讯 (李思) 

因不满举办单位排名顺序,北京建航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别墅网)状告《安家》杂志社和北京搜狐户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搜狐网)侵犯其名誉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驳回了北京建航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

    北京健航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10月17日,由该公司开办的中国别墅网、《安家》杂志、搜狐网、《精品购物指南》联合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别墅年会在北京饭店大宴会厅隆重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除房地产界的老总外,还有大批记者前往采访报道。根据《备忘录》确定的精神,各主办方应“全力以赴地进行一体化宣传本次活动,原宣传口径与本次联合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次合作确定的口径为准。”为此,北京建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家杂志社签订了备忘录,统一宣传口径,其中明确约定了主办方排序,北京建航商贸有限公司应当排在第一位。而被告安家杂志社在《安家》杂志总第25期、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搜狐网房产频道均发布消息,将北京建航商贸有限公司原第一位的排序排到最后一位,且将“中国别墅网”擅自改变为“别墅网”,给读者造成误导。该公司认为,排序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位置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排序先者最重要,发挥的作用最大,依此类推。被告安家杂志社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媒体,故意颠倒顺序将该公司的位置贬损到最后一位,且擅自改变该公司的名称,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故北京建航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安家杂志社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该公司名誉损失10万元。

    被告安家杂志社辩称,2003年别墅年会的四家主办单位是并列的主办方,大家都投入了人财物力,活动举办和此后宣传中,四家并没有排序约定。备忘录上确定的口径没有包括主办单位排序问题。原告所说排序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很重要没有依据,排在前面的未必就是重要的,很多并列排序的。中国别墅网名称并没有专门注册,该社的宣传文章上都很醒目的标明了中国别墅网,不会造成读者误会。且该社和其他媒体约定的是对活动的宣传,而不是对主办单位的宣传。原告北京健航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这项活动是由四家联合主办,四家主办单位并没有明确区分排名先后,该社报道的时候列举主办单位,安排顺序不构成对原告北京健航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故该社不同意原告北京健航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北京健航商贸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来源是备忘录,该备忘录并非与搜狐公司所签署,对该公司没有约束力,且该备忘录上面没有约定排序。另搜狐公司经过搜索,没有发现原告北京健航商贸有限公司所述搜狐公司的报道,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搜狐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侮辱、诽谤原告北京健航商贸有限公司,没有侵犯其名誉权,故不同意原告北京健航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一般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法人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名誉。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全部活动的总评价。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审理中,原告北京健航商贸有限公司虽主张被告安家杂志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在《安家》杂志与搜狐网房产频道发布消息,将其在第二届中国别墅年会中第一位排到最后一位,不符合当事人间的约定,且将“中国别墅网”擅自改变为“别墅网”,给读者造成误导,侵害了其名誉权,但原告北京健航商贸有限公司不能证明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搜狐网房产频道刊登《2003别墅年会“别墅创新论坛”园满结束》一文,且不能证明被告安家杂志社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原告北京健航商贸有限公司名誉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安家杂志社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了原告北京健航商贸有限公司的名誉权。故对原告北京健航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安家杂志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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