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未果竟放火 被判刑罚也维权
2005-01-12 09:14:02
     中国法院网讯 (陈志宏 杨吟东)  1月11日,因讨薪未果而实施放火行为的被告人许忠波,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当日,经过海安法院刑庭法官的努力,许忠波也顺利地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

  2001年10月,重庆市忠县白石镇农民许忠波到南通某制衣有限公司打工,2004年12月23日,许忠波提出辞职,但向公司负责人索要当月工资未果,继而产生怨恨。他先在集体宿舍内的墙角边燃烧少量泡沫物质,进而用菜刀砍击闻讯前来制止的公司负责人汪某左臂一刀,损坏了汪某的衣服,但未伤及身体。随后,许忠波逃至公司的缝制车间。见汪某随后追赶,许忠波遂产生以放火转移目标得以逃跑的念头,他随即掀开一台缝纫机机头,将布条浸入注有机油的机油槽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布条。随后赶来的公司门卫及时发现,并扑灭了火苗,未造成严重后果。

  海安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许忠波点燃布条置于机油槽中,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许忠波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向公司负责人提出给付工资的合理要求后发生的,其实施放火行为的主观恶性与预谋、报复的放火行为有着较大的区别,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为维护被告人的民事合法权益,海安法院刑庭法官两次与公司负责人联系,指出公司应在职工辞职后及时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该公司负责人在案件宣判前向被告人支付了当月的工资620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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