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来假大款 机关算尽领刑18年
2005-02-22 16:13: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海雁
  在浙江省义乌市经商的嘉兴人陆培元,明知自己没有经济实力,却到邻市某镇招商引资的镇工业园区创办工贸公司,骗取钱财。日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日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对陆培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企业工商登记

  陆培元1963年7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嘉兴市,后在义乌经商。2001年年底,兰溪市某镇到义乌招商,陆培元被招商到该镇创办兰溪市恒业工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陆培元向该镇工业园区征地4万多平方米,土地款计人民币217余万元。2002年4月、6月陆培元在分别交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后,就一直未支付土地款。

  为办理兰溪市恒业工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001年12月,陆培元向浙江省一建设集团某分公司的楼某借款10万元,然后以公司名义以每笔5万元分别存入工业园区所在地的信用社分社,之后,陆培元拿着二张分别写有5万元金额的银行询证函到信用社盖上公章,又将其分别加改成75万元和25万元,并以改写后的现金缴款单、银行询证函等骗取兰溪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信任,为其公司出具100万元的验资报告。2001年12月30日,陆培元凭该份验资报告,办理了兰溪市恒业工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工商营业执照。

  陆培元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采用加改现金缴款单,填写虚假银行询证函方法,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并造成受害单位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行非法占有之实

  2002年3月,陆培元以兰溪市恒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生产车间、气调库、综合楼、住宅楼工程等为名与浙江省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尔后,陆培元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该公司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但建设公司进入施工后不久,因陆培元无力支付工程款,工程被迫全面停工。

  2002年8月,陆培元又以建冷库工程为名,与绍兴市某制冷设备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安装合同书》,骗取质量和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2004年3月,陆培元同样以建厂房、冷库、办公楼、住宿楼、综合楼、停车棚及厂区道路的名义,与另一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骗取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上述保证金均被陆培元用于挥霍,至今无法追回。

  2003年8月,被告人陆培元在没有需要使用的情况下,与金华市某包装公司签订包装箱5万只供货合同,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陆培元从该公司获取上述包装箱后,将包装箱卖给他人而未支付货款,后在包装公司多次催讨下,陆培元采用抵货的方式,用价值人民币4.2万余元的货物抵给包装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6.778万元已无力支付。

  陆培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挥霍一空

  2003年8月至9月份期间,陆培元以其生产、加工水萝卜利润高但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联系业务时认识的某广告公司的周某借款3万元,后又以买做水萝卜的机器及装水萝卜的瓶钱不够,再次向其借了7万元,并将周某带至一食品厂和兰溪市恒业工贸有限公司工地,编造谎言欺骗周某。陆培元骗取10万元款后用于自己挥霍、归还他人欠款等,至今无法追回。

  2002年12月,陆培元又打电话李某某,说要做酒生意缺少2-3万元钱,向其借钱,李某某从朋友处借了2万元给陆培元,当天陆培元即将该借款于用于赌博、挥霍,之后一直没有归还。

  陆培元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陆培元机关算尽,到头来害人害己,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日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陆培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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