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改“先是后非”令人遗憾
2005-03-19 11:41:20 | 来源:人民网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得到有关立法机关准备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息。”他还表示,全国两会期间,他格外留心全国人大公布的立法计划,但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被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中国青年报》3月17日)就在此前,一条标题为“工商局透露《消法》拟作修订增加精神赔偿”的消息被不少媒体报道,这让全国消费者欢欣鼓舞。可是,戏剧性地,一觉醒来,才存入大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修订的信息,便被武高汉的否定所刷新。

  事实是,要修改的是“北京市实施《消法》办法”,并不涉及《消法》本身的修改。

  其实,一年半前,与此几乎相同的修不修订《消法》之“先扬后抑”就曾上演。两幕之间,公众、专家、官员围绕这一议题的探讨论争,数度潮涨潮落,每个回合总是以强烈呼吁修订开始、以按兵不动结束。

  我们情愿未闻武高汉的否定,并相信这是多数人的倾向。不仅如此,我们看到,只一个“精神赔偿”可望入法之说,便赢得满堂喝彩,激起普遍期待;而且,对现行《消法》效力面窄、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的批评和相关建设性意见,从没见谁真正反驳过,更别说有效反驳。

  在舆论表情外,我们对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的认知程度与国民经济市场化改革同步的客观事实,更形成了对《消法》革故鼎新、与时俱进的支持。一条清晰的历史轨迹明示,做好这项基础性工作,已是时下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免于“虚脱”的必要条件。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将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时,初涉市场之途的我们也初识此间要义——在市场交易中,因消费者与经营者客观上处于信息的不对称状态,需有特别保护才能免被后者欺蒙哄骗、巧取豪夺。

  11年后,1994年1月1日,我们操起了《消法》这柄剑作为日常除污治劣的基本武器,在法律上定格下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中立于其间的政府的职责———其时,距我国正式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过两年。

  在改革深刻影响时局世事、新旧经济体制更替已基本实现、社会经济生活变化广泛而剧烈的背景下,怎能设想这柄剑一成不磨而锋利不改?然而,又是11年过去后的今天,舞动的它听任光阴锈蚀而一直未磨,却正是事实。

  别的不说,只谈一点。由来已久的“知假买假”索赔之争,便将这柄剑的最大“卷刃”摆到了我们眼前,“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保护范围,拽出了《消法》对“消费者”这一核心概念界定的清晰度与合理性问题:谁是消费者———自然人是,法人是不是?什么是生活消费需要———吃、穿、用外,教育培训、医患关系、商品房销售、农资买卖、农技服务是不是?

  这又引发对相应的经营者和有关的商品、服务范围的清晰、合理界定问题。可以说,实践中越来越吃不准的“消费者”,对这柄剑的锋利构成了根本性颠覆。

  有人以法律应保持稳定性为托词。殊不知法律的稳定性实为相对稳定,而非绝对稳定。不除天生缺陷、不添对症功能、适应不了新形势、解决不了新问题,还“稳定”于什么、“稳定”又有何益?人们难免困惑,当仗剑走市场而遇无数尴尬,当迫不得已变通已形成了家常便饭,当不少地方条例都已实现吐故纳新,死守老皇历的《消法》何颜以对盼其护身的广大消费者?(原载:《新京报》)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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