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找人作伪证 未获赔偿被拘留
2005-04-22 11:07:07
     中国法院网讯 (边乃和)  只因想获得赔偿,哈某就滥用诉讼权利,编造受伤事实并唆使证人作伪证,日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哈某诉密山市园林处物件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决定对哈某予以拘留,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哈某诉称,2004年7月7日下午,他从密山市邮局出来,因风大被路边折断的树枝砸伤,住院治疗一个月。原告提供了个体诊所医疗票据1390元,并要求城市树木管理人密山市园林处赔偿损失3000余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的三名证人均证实,看到原告被树枝砸伤,躺在地上。当时天气晴朗,风大,树的周围没有任何建筑物,是三位证人将原告送回家的。

  被告园林处坚持认为事发当天下了一天雨,是三级风,并提供了气象局关于7月7日的气象记载证明。被告称邮局附近树下都是大排档,原告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均与事实不符。

  法庭行使释明权,告知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后,证人当庭承认他们与原告系同村村民,十天前是原告让他们“证实”上述事实,他们碍于面子才出庭作证的,其实根本没有此事的发生。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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