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驾车撞死人 老婆舍身顶罪同获刑
2005-04-25 17:26:08
     中国法院网讯 (顾慧华 杨瑾蓉)  老公遭遇车祸撞死行人,老婆获悉情况后,为保证老公不因吊销驾证而影响生意,自作聪明地打车飞身赶至事发地,并到交警部门自称是肇事司机。然而,"聪明反被聪明误",这对夫妻双双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4月21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肇事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以包庇罪判处盛某有期徒刑3个月、缓刑5个月。

  今年42岁的姚某为个体工商户,家住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乡郭里头村。今年1月7日,姚某驾驶自备的尼桑车去如东丈人家办事。当晚10时左右,姚某又驾车返还南通老家。当姚某行驶至岔兴公路通州市兴仁镇星云村14组地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李某(34岁,家住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新胜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致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惊慌失措的姚某即打电话告诉了妻子盛某,同样持有驾照的盛某获悉情况后,经再三考虑、权衡利弊后, 自认为"丈夫在外做生意经常要驾驶车辆,有驾驶证方便些,自己平时很少开车,吊销驾驶证无关紧要",她便自作聪明地决定替夫揽下这一切。于是,盛某连夜乘坐出租车从南通家中飞速赶到事故现场,并冒充交通事故肇事者,于次日来到当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意欲包庇丈夫。后盛某替夫顶罪的愚蠢行为,在公安机关核查时因有关细节穿帮而被揭露。

  事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姚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酒精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姚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姚某为事故已支付赔偿金13.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而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姚某事发后,主动用自己手机报警,并积极赔偿损失,故可依法从轻判处。盛某明知丈夫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使一人死亡,仍冒充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公安机关提供假证,包庇姚某,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考虑到盛某的犯罪情节一般,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予以判处。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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