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副本被扣18个月宁夏一的哥状告交警3年
2005-04-26 16:22:31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陈晓虎 刘晓莉
  宁夏一出租车司机陈世杰在银川驾车与一行人相撞,造成轻微交通事故。银川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中,将陈世杰的驾驶证副本扣留长达18个月。期间陈世杰多次催要未果,由此引发了宁夏首起“的哥状告交警”案。

   过去3年,陈世杰状告交警一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驾驶证副本虽如愿拿回,但提出的赔偿请求未被法院支持。陈世杰不服,仍继续告状。日前,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审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25日18时10分,原告陈世杰在兴庆区南门西侧驾驶出租车与行人王某碰撞,造成轻微交通事故。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兴庆区一大队接警后进行现场勘察,当场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日,被告滞留原告驾驶证副本,给原告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应参加交通安全学习。8月22日,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驾驶证副本,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775.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依相关规定暂扣原告驾驶证副本并告知原告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是合法行为,但其因原告未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即滞留驾驶证副本长达18个月之久确有不妥之处。法院书面通知原告3日内提交其要求赔偿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证据,但原告在限期内未能提交。2003年10月15日,被告将原告驾驶证副本发还原告。11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00元由原告承担。12月3日,陈世杰不服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1月1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未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滞留驾驶证副本长达18个月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已进行了纠正,并将驾驶证副本发还上诉人。故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3月23日,陈世杰依然不服判决,再次依照法律程序提请申诉。5月9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认为陈世杰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驳回陈世杰的申诉。之后,陈世杰又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

  陈世杰说,他和交警打官司实属被逼无奈。他发现许多司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不敢也不会维护自己的权利,他想通过自己的“义举”警告交警在执法中“不要胡来”。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兴庆区一大队认为扣证是交警的习惯做法,他们只是照章采取了措施。

  银川市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岩分析,陈世杰状告交警一案,一审败诉,二审中,诉讼费由被上诉方承担,陈世杰基本上胜诉,但由于他无法为行政赔偿及时举证,因此才转为部分败诉。该案之所以会陷入目前这样一个“有错的不承担责任,冤枉的得不到赔偿”的怪圈,原因在于陈世杰“不会诉”。首先,起诉时,陈世杰遗漏了“滞留原告驾驶证副本长达18个月是否违法”的诉讼请求。其次,陈世杰索要赔偿时,没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导致法律上被视为“对其赔偿权利的放弃”。所以,一审中陈世杰未能获得赔偿,他本人应负全部责任。陈世杰一直想要的说法,在二审中已经体现,但法院只能针对案件“就事论事”,具体行政处理则由行政机关内部对滞留原告驾驶证副本的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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