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
2005-04-27 16:10:47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四川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王吉安
  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

  政府行政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依法行政能否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一、完善行政法制,建立公平规范的政治秩序,推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制度和谐是和谐社会之本,和谐社会需要健全完备的行政法制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律制度。现行的各类法律法规中,有80%以上要由行政机关去执行。但是,在依法行政实践中,行政法制建设的不完善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的体制性因素之一。行政机关所立之法规,有的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相互重叠,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的现象。从行政权力的行使上看,行政法律制度在有效解决行政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和权力运行的透明化方面,仍然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完善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应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出发,坚持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规章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为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清理和解释工作。

  二、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共铸社会诚信

  和谐社会崇尚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它与人治的“官本位”是完全不同的。目前,一些地方的少数领导干部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和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影响,长官意志比较严重,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还不高,甚至还存在“权大于法、权重于法”的错误观念,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等行为。一些群众法制意识不够强,他们在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习惯于拉关系、找熟人,千方百计寻门路。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不注重依照法律条文处理问题,习惯于按上级指示和凭老经验办事。

  实现依法行政,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要克服特权意识,将自己的一言一行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中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不当特殊公民。应结合“四五”普法规划,以贯彻宪法和法律为重点,把诚信建设作为搞好依法行政的先导工程,实行法、德并举,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和宣传正面典型,在全社会树立法制观念、弘扬公平正义、共铸社会诚信。

  三、更新执政理念,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

  依法行政和构建和谐社会是同一主题的不同层面。我们要彻底否定陈旧的行政思维定式,把“权力来源于官”向“权力来源于民”转变,把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转变,把“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把“公权力保密”向“私权利保密”转变,把以法“治民”向依法“治官”转变,把“公民责任”向“政府责任”转变。通过转变观念,正本清源,增强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维护者和公共物品提供者的作用。

  认真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使执法目标具体化,执法责任明晰化,从而有效地避免执法主体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现象。充分发挥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的职能,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遏制潜规则腐败,实现效率与公平并重

  法治的核心在于“治官”。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实现行政权力的和谐运用,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不作为行为。

  廉政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应把遏制腐败潜规则作为重点,使行政执法真正按法规办事,努力制约“合法伤害权”的危害,引导社会风气。潜规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制度、纪律相背离,是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破坏。解决潜规则的问题,必须以法治代替人治,切实让人民监督政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透明度,让各阶层的利益相关者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让他们具有制裁违规者的相应权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行政的效率与公平,构建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原载:《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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