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父子打人仅被警告 法院变更为行政拘留
2005-04-28 14:15:49
     中国法院网讯 (董武敏 成居易)  因郭某经常反映村委主任违法问题,心怀不满的的村委主任父子借故殴打郭某致其轻微伤,派出所对村委主任父子予以警告处罚。郭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派出所的行政处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日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了该市五龙口公安分局处罚偏轻的处罚决定,变更为对村委主任父子二人行政拘留五日。

  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郭某因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本村村委主任违法问题,招致该村村委主任之父老郭及其亲属不满。2003年11月26日下午,郭某从五龙口镇人民政府反映问题回来,在本村一村民家闲坐,老郭借故拉着郭某的衣领,将其拉到大街上,两人发生撕扯。期间,老郭的儿子赶到,二人对郭某进行殴打,致郭某鼻骨线形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事后,济源市五龙口派出所以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为由,分别给予老郭父子二人行政警告处罚。郭某不服,向济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济源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理决定。

  2005年1月16日,郭某向济源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消五龙公决字(2004)第001、0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判令五龙口分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济源市法院经理认为,郭某向相关部门检举本村村委干部违法问题,是其作为公民的正当权利,所反映情况是否属实自有相关部门查证;老郭父子二人作为被检举人亲属,无故生事,将郭某殴打致伤,社会影响极坏,情节较为严重;五龙口派出所在处理本案过程中,不充分考虑引发打架事件的前因后果,以此系由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情节,对老郭父子二人均予行政警告处罚,裁量明显偏轻,不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应予纠正。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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