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约丈量登记即强制收回土地 区建委违法
住户索赔1458万因未经依法确认被驳
2005-05-12 14:11:57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认为区建设委员会强制拆除、铲除自己承包和租种土地上的房屋、花房、花棚和树木、花卉,将土地收回行为违法,刘女士将区建设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区建设委员会行为违法,并附带行政赔偿。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刘女士要求赔偿1458.4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区建设委员会强制拆除、铲除刘女士承包和租种土地上的房屋、花房、花棚等建筑和树木、花卉,收回土地的行为违法。

  2002年12月,某区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批准,征用土地进行产业基地建设。征地过程中,因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刘女士没有得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因而拒绝腾地。2003年8月6日,区建设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向刘女士发出通知。告知:“2003年8月7日前,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其承包地范围内的地上物、青苗等进行丈量、清点、登记、认定、作价,请届时到场配合工作人员工作,将地上物自行处理。届时未到场或拒绝配合者,区政府将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于2003年8月8日上午9时开始按村队提供的承包地面积进行外围、外观登记作价,并收回土地,以保证科技园区基地二期建设按时进行” 。但在同年8月7日前,有关人员没有按通知内容到现场进行相关丈量、登记。同年8月8日,区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铲除了刘女士承包和租种土地上的房屋、花房、花棚和树木、花卉,将土地收回。

  2004年3月1日,刘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区建设委员会未与自己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便强行将自己承包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和经济树木拆除、铲除,区建设委员会违法拆迁征用承包地,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区建设委员会强制拆除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地上建筑和经济树木的行为违法,判决区建设委员会赔偿1458.4万元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区建设委员会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行使责令交出土地的权力,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因此,其强制拆除、铲除刘女士承包和租种土地上的房屋、花房、花棚和树木、花卉,将土地收回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刘女士要求赔偿的损失中,包括应当由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补偿费用部分,在该部分费用未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刘女士提出的行政赔偿内容和数额,缺乏合法有效事实依据,故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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