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色网格线上停车被罚 车主状告交通队
2005-04-06 15:57:34
     中国法院网讯 (车苗苗)  在马路黄色网格线上停车遭到处罚的王某,因不服交通队的处罚,将北京市东城交通支队东四队告上了法庭。4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4年8月30日16时10分,王某驾驶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钱粮胡同东口时,因前方车辆受阻,王某在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被执勤民警发现。在民警告知其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后,王某提出申辩理由,民警未予采纳,并将王某的牡丹交通卡进行刷卡处理,制作了对王某罚款200元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王某。王向东城交通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东城交通支队于同年11月9日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后王某将东城交通支队东四队告到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对自己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登报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民警在口头告知王某违法事实后,根据该违法事实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王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予以维持。

  王某以自己在网状线内停车是为了避让执勤民警,而不是停车等候前方车辆,东四交通队适用《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其行为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执勤民警未在纠正其违法行为后放行,却对其进行处罚,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民警未告知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刷卡对其进行处罚,并在其申辩的同时制作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上诉到二中院,请求改判,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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