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一审被判死刑 提出上诉
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4万余元
2005-05-13 13:25:29
侯建军接受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 (陈玉兰 郑永争 文/图) 

5月13日上午10时,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故意杀人一案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侯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侯建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宝琴经济损失人民币15.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建军于2005年3月28日3时许,酒后驾驶辽D-19995号现代牌吉普车,行至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抚顺市长途客车站门前公路时,因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裘吉刮碰后,倒车镜玻璃片被刮掉,侯建军遂下车与裘吉发生争执、厮扯。裘吉先跑向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侯建军便驾车追撵至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裘吉见状,转身跑向抚顺百货大楼正门门前的休闲广场上,侯建军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并越过路边石,从行人通道口冲入该广场,将被害人裘吉撞倒,后逃离现场。裘吉被撞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裘吉系因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后,又引起血液吸入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侯建军于作案当日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建军虽自动投案,但其在庭审中避重就轻,拒不供认构成犯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等主要事实,缺乏构成自首的必要条件,故对自首不予认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侯建军一贯表现较好,对抚顺地区的经济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且此次犯罪属初犯,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故此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侯建军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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