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莫名易主 上海房地局马虎登记被撤销
2005-06-16 14:57:11
     中国法院网讯 (严剑漪)  刚把房子租出去,产权证上的房主就变了名字。原房主乔先生夫妇一怒之下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市房地局作出的将房屋登记给周女士的产权证。6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乔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2004年初,乔先生将其在上南路的房屋出租给一位葛小姐,该房系乔先生和妻子的婚后共同财产。在租赁协议中,乔先生填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

  2004年9月27日,突然有一位自称是“乔先生”的男子来到周家渡警署报失户口簿和身份证,还询问了有关加急办理需要的手续。接着,这位“乔先生”前往居委会办理了两张身份证明,然后便持着居委证明、报失单及“乔先生”的照片到警署办理了加急申请。警署民警在核对内册中乔先生的照片后,“发现非常象”,遂为“乔先生”出具了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领证单,“乔先生”凭此单到上海市公安局领取了身份证。

  很快,这位“乔先生”又持身份证到市房地局以上南路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丢失为由,申领了上南路房屋的新的房地产权证。

  11月,“乔先生”凭着“自己”的身份证和产权证将上南路房屋出售给了周女士。11月10日,“乔先生”和周女士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共同办理了房屋的转让登记申请,市房地局在审核了登记申请、双方的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及缴税凭证后,于当月16日核发了新的房地产权证。

  当乔先生看到周女士提供过来的“乔先生”身份证时,惊异地发现这张身份证上的“乔先生”头像根本就不是他自己,而是房客葛小姐的一位朋友,这个人平时曾经向他支付过房租,但乔先生并不知道此人的姓名。

  2005年3月,乔先生夫妇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乔先生夫妇在法庭上诉称,原告所有的上南路房屋已纳入动迁范围,应不得转让,且原告夫妇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一直在原告处,原告从来没有在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和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被告市房地局在未予审核的情况下,向第三人核发了产权证,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故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产权证。

  被告市房地局则认为,对乔先生的身份证没有异议,但那张“乔先生”的身份证也是公安局颁发的,被告在核对了身份证原件后才向第三人核发了房地产权证,被告的发证是合法的。

  第三人周女士则表示,房屋租赁与本案无关,她没有能力在买房时辨别卖主身份证的真伪,且买房时她委托了代理人办理房屋转让的事宜,与原告也不曾谋面。现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也支付了房价款及交纳了税款,第三人取得的产证是合法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所审核的转让人“乔先生”的身份证不是原告乔先生的真实身份的体现,具有不真实性。转让人“乔先生”也不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乔先生,故不存在原告乔先生本人持房产证提出系争房屋转让登记申请的事实。现被告依据不真实的身份证明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依法应予撤销。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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