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书记大包大揽被判5年复职无望后申请国家赔偿
法院再审宣告无罪 国家赔偿要求被驳
2005-07-08 14:42:50
     中国法院网讯 (周玉国 崔耀润)  为保住乡党委书记的职务,程任动挪用公款后在一审时作虚伪供述,全部揽罪,以求宽大处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申诉被宣告无罪后,程任动提出国家赔偿。7月8日,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程任动是因自己在一审期间故意作虚伪供述而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其所受一切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故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1994年1月,时任郸城县路平乡党委书记的程任动,为出政绩,迎合上级,不顾客观实际,盲目扩办乡镇企业。为打造“品牌”,拓宽“销路”,程任动联系在北京工作的老乡王某,让其为该乡酒厂办理“产品信得过荣誉证书”。1994年3月,程任动从乡农经站借走10万元现金汇往北京。因事没有办成,程任动便将王某退还的10万中的7万借给该乡李楼行政村村民李玉兴办纸厂使用。李玉兴嫌资金太少,要求程任动再筹集一部分。同年4月30日,程任动先后两次到乡农经站、财政所分别借款6.6万元和3万元交于李玉兴。1995年3月,县政府派人审查各乡农经站台账,此借款东窗事发。

  案发后,程任动将16.6万元借款如数退还。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程任动考虑到自己的政治前程,为使自己的乡党季书记职务不受太大影响,想出一个悔罪自新,争取宽大处理,至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妙计”。面对检察机关的有罪指控,程任动把一切责任和过失都包揽在自己身上,并多次作虚伪供述声称自己有罪,挪用公款之事全是他一人所为。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有罪证据,他更是全部承揽。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程任动有期徒刑五年。

  程任动刑满释放后,官复原职的希望彻底破灭,为寻求心理上的平衡与安慰,他便以一审法院量刑偏重,自己为帮他人却冤坐5年大牢,且在一审期间,自己是因作虚伪供述才导致获刑的为由,向郸城法院提出申诉。2002年10月,法院在对程任动所提供新证据予以认定的基础上,作出(2002)郸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程任动无罪。2005年2月,程任动又向郸城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请求,要求郸城法院赔偿对其作出有罪判决至申请赔偿之日起的所有经济损失7.6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程任动在一审中多次作出有罪供述,且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程任动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作虚伪供述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作出上述确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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