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路线漏电击伤儿童 广电公司赔偿4.5万
2005-07-12 13:28:02
     中国法院网讯 (王和成)  近日,四川省泸县法院审结一起电视闭路线导电伤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法院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广电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种损失4.5万元。

  2003年7月初,某广电公司安装在王平家户外的电视闭路公用放大器遭雷击穿,致闭路线与放大器的电源(220伏照明电)接通,但未被人发现。7月3日上午8时许,王平年仅10岁的儿子王某一人在家闲得无聊,便去开电视。由于他家的闭路电视线头成断裂裸露状态,当他用手去对接裸露的线头时,就被照明电击伤。后经医治,王某被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为此,王平代理王明将某广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安装在原告家户外的闭路电视公用放大器系被告之财产,被告对其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但被告在闭路电视公用放大器遭雷击穿后,未及时修复,致使原告发生触电受伤事故,被告应对该事故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家的电视闭路线断裂裸露后未请电工修复,而在不懂电力知识的情况下擅自接线,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民事责任。据此,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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