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一派出所长收受1.5万私放嫌犯
被告人被判1缓2
2005-08-09 11:49:38
     中国法院网讯 (周迎飚 卓然)  江西永丰县公安局沿陂派出所原所长王某,在收受他人1.58万元现金后,将犯罪嫌疑人放走,致使犯罪嫌疑人至今仍逍遥法外,7月19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份,福建泉州警方要求沿陂派出所协查抢劫犯金某,沿陂派出所于2004年12月1日将金某抓获,并对金某进行了讯问,金某承认在福建泉州参与了抢劫。金某的父亲到派出所找到王某,要求王某关照儿子金某,不要将金某移送泉州警方处理。当天下午,金某借了1万元现金交到派出所。在王某的同意下,金某被放回家。第二天,金某的父亲又单独送了5800元现金给王某本人,感谢王某对金某的关照,并希望王某以后继续关照金某。王某收下了5800元现金,作为其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开支。至今,嫌犯金某仍逍遥法外。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