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新体育法时代来临
2005-08-22 09:09:03 | 来源:法制早报 | 作者:张有义
  业内人士预测,为了迎接2008年奥运会,全国人大至迟应在2006年,将修订《体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划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这也就意味着2006年将会使体育界面临一场法制风暴的洗礼——

  2006新体育法制时代来临?

  在我国,体育是事业也是产业,这个产业需要中介市场架起桥梁、疏通脉搏。但我们的体育中介市场发育滞后,严重阻碍了整个体育产业的发展。

  如何克服诸多的障碍呢?我们更需要储备体育法制人才,并让他们发挥应有的能量。

  据悉,2005年8月份,韩国体育法学会会长延基荣将拜访我国体育总局的官员,商议组建“亚洲体育法学研究会”的相关事宜。此前,7月1日下午,在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剑的办公室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马宏俊等人已经进行了相关的探讨。

  马宏俊介绍说,韩国、日本两国之间多年以来就体育法的研究联系密切,但是近年来,他们强烈地感觉到如果离开中国,将无法把握亚洲体育和亚洲体育法的发展脉搏。

  巧合的是,7月20日,中国法学会成立了体育法学研究会,研究会名誉会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段世杰当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最早一批研究体育法的专家焦宏昌、马宏俊等人被任命为理事。

  内部人士透露,截止到目前,体育法学研究会尚没有确立具体的研究课题。

  今年是《体育法》颁布十周年,这十年里,经济结构的变化对体育事业的冲击是巨大的。市场经济下体育事业延伸出来的体育产业界定的课题无疑是当前最为关键的,体育赛事的俱乐部化、体育黑中介、体育协会的社会化等等的系列问题一直为《体育法》的滞后所困扰。

  “我国的《体育法》是1995年制定并颁布实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到目前为止,有很多内容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了。我们也需要与国际加强合作交流。”马宏俊很幽默地举了一个例子:“一位国家体育总局的高级官员曾经说,‘在体育场馆卖冰棍也是体育产业’。但到底‘体育产业’的概念是什么呢?不管政府还是学术界仍然不能统一。这无疑会影响我国已经蓬勃发展的体育产业。虽然《体育法》不是包罗万象,穷尽所有体育中的法律问题,但就最基本的概念和原则而言,应该说到了该修改的时候了。否则,我们很难适应还有两年多一点的时间就要到来的国际体育盛会——奥运会。”

  本年度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没有修订《体育法》的议程。业内人士预测,为了迎接2008年奥运会,全国人大至迟应在2006年,将修订《体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划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这也就意味着2006年将会使体育界面临一场法制风暴的洗礼。而这场风暴将直接冲击中国的体育产业课题,尤其将会对体育产业下的中介市场或曰经纪人市场形成史无前例的涤荡。

  体育是事业也是产业

  2005年6月27日下午,中国足协的一辆面包车拉着中超委员会会议的代表直奔香河基地。按照原定计划,这次会议将重点讨论成立中超公司的有关事宜。

  在往年的香河会议上,像成立中超公司这样的事关体育产业的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

  刚刚上任辽宁俱乐部董事长的赵本山还无暇顾及与足协的关系问题,但他的前任董事长现任执行董事张曙光却深谙此中之道。

  张曙光曾经向媒体“诉苦”:“现行的《体育法》是把体育当做一个事业来看待的,通篇没有提到体育产业,而从足球改革到现在为止,在足球、篮球、乒乓球以及围棋等走市场化道路已经成为了一种思潮,但是这个法律没有任何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执行规定,在这个情况下已经显得很不适用了。”

  曾在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工作的周进强向记者介绍说:“全世界每年体育产业总值约4000亿美元,并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远远超过世界平均经济增长率2~3%的水平。体育产业的发展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尤为迅速。20世纪90年代初,意大利体育产业(以足球工业为主)产值达182.5亿美元,跻身于意大利国民经济十大部门行列,所以,意大利竞技体育的发展已完全不需政府投资,相反政府还能从体育产业的收入中提取巨额税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以体育社会化、产业化为目标的体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体育产业开发中创造的产值已达180亿元,特别是在近几年,体育产业的产值平均每年也均以30%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

  与许多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在体育的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一个可以涵盖学校体育、高水平竞技运动、社会体育,以及社区体育、职工体育、老年人体育、妇女体育、全民健身等概念的上位概念:“体育”,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所管辖的“体育”。

  而这个“体育”中包含了公共产品与非公共产品,也就是说其中的一部分到任何时候也不可能改变其公益福利性质,如公共体育设施的兴建;而另一部分则可以用以经营,形成产业,如职业俱乐部。因此,可以认为体育是由产业与事业两个部分组成的。

  体育中介产业市场亟待规范

  体育中介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体育市场在我国未来的体育产业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体育经纪业在中国的发展已经有了10年的时间。1993年2月27日由中国星华实业集团总公司操作,在北京举办的国际职业拳击冠军赛,标志着我国体育经纪人开始走向体育市场的大舞台。1998年,原世界跳高冠军朱建华在上海注册了我国第一家体育经纪人公司“希望国际”,它标志着我国体育经纪业开始有组织的出现。同年在上海有55人获得了我国首批体育经纪人资格。但我国体育经纪事业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难以逾越的障碍。

  体育经纪公司数量少、规模小以及体育经纪人业务素质低和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十分突出。

  姚明成功登陆NBA正是依赖所谓“姚之队”的帮助,已然成为了身家上亿美元的超级大富翁;田亮却因经纪人不断有麻烦上身,尤其是“东南亚写真事件”,直接导致了田亮被逐出国家队。

  正所谓“成也经纪人,败也经纪人”,一个好的体育经纪人(或体育经纪团队),可以最大程度实现体育明星的保值、增值;一个坏的体育经纪人(或体育经纪团队),则可以葬送体育明星的前程。

  根据我国《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体育经纪人,当然从事的就是与体育有关的经纪活动。体育经纪人是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后体育人才商品化和体育赛事商品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但在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加大规范体育“黑中介”就是挽救体育经纪人市场。

  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则需要认清经纪人市场的三大硬伤。

  其一、体育市场发育不完善。1992年中国足球的改革率先拉开了中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但改制后的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只是在名义上改变了身份,实质上并没有摆脱行政主管的权威地位,体育事业、体育产业不分是体育体制改革最大的症结所在。

  其二、体育经纪的立法相对滞后。目前,体育经纪业参照的法律文件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0月26日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该文件对经纪人的资格认定、组织管理、活动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由于缺乏更加细化和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体育经纪业内无照经营、超业务范围经营的现象十分普遍,甚至乱收佣金、操纵比赛和运动员的现象也时有出现,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也影响了体育经纪业的声誉。

  其三、体育经纪人总体素质偏低。可以说,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出现了以夏松等为代表的著名体育经纪人。但目前,国内的知名品牌赛事和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重要比赛基本上都是由国外体育经纪公司来代理策划,球员国际市场的转会也基本上是由国外的体育经纪人来操办的。总体来说,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素质仍然不能适应体育市场迅速发展的要求。

  《体育法》发育需要人才的投入

  我国《体育法》的健全和完善,除了对当前关键的体育产业的界定,以及对体育中介市场的大力规范,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要想掀起这场风暴,《体育法》研究人才的储备是当务之急。

  据记者调查,目前我国体育法的教学主要集中在体育院校以及有关大学的体育院系中。我国许多体育院校和部分院校体育院系都相继开设了体育法学课程,并编写了一批教学讲义。1999年开始,天津体育学院正式在硕士研究生中设立体育法学专业现又开办体育法学本科教育。2002年,上海体育学院开始招收体育法学博士研究生。但是遗憾的是,几乎绝大多数的中国政法院校和大学的法学院系都没有开设体育法课程,更不用讲招收和培养专门从事体育法研究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了。

  前述情况当然与法学院系里从事体育法的研究人员甚少有关。至于体育法的研究人员,目前在我国也是绝大多数集中在体育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体育系内从事体育学研究的人员,大学法学院里专门从事体育法研究的法学教师几乎没有,即使有也大多是跨学科进行研究。

  当然,法学院系对体育法普遍不够重视也与对体育法的某些误解有关,譬如体育法的性质不清(公法还是私法?程序法还是实体法?)误导了某些人对体育法的理解;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不健全淡化了对体育法的认识;我国现行的体制问题使得某些人认为我国的体育运动是所谓的政治体育,政府对体育运动的干涉太多、太滥;体育争议大多数是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的,对体育争议的性质认识不够清楚等。即使某些已经开展职业化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运作也不是完全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进行的,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的涉足使得真正的公平竞争没有了意义。所有这些(尽管不是全面的)也使得我国体育法的研究相对落后,目前的情况是已跟不上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

  2006,迎接奥运

  必行体育法制风暴

  我国举办奥运会的宣传口号之一是:科技奥运。2008年奥运会一定是科技含量超过往届任何一次的盛会。电脑网络无疑的将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2008的奥运会也将会遭受到域名被恶意抢注的困扰。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正面临着大规模的国际域名侵权。大量非法高价售卖被恶意抢注的与奥林匹克及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的情况已经发生。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利用国际互联网,正在被公开恶意售卖的与奥林匹克及北京2008所奥运会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多达100多个,且索价惊人,最高报价竟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

  除了事关体育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们的体育法建设是一整套的法系建设。到2006年,距离奥运会开幕还有2年的时间,经过我国体育发展的长时间积累,我们有必要也有相对实力,在这一年掀起《体育法》改革和建设的风暴。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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