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中的强行平仓
2001-11-07 17:03: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吴庆宝
  强行平仓是交易所或经纪公司(经纪商)强行了结会员或客户持有的仓位。强行平仓也叫强制平仓,又称被斩仓或被砍仓。依据强行平仓实施的主体不同,可将强行平仓分为交易所强行平仓和经纪公司强行平仓。根据强行平仓原因的不同,可将强行平仓分为以下几类:

  1.因未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行平仓。根据交易所规则,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每一笔交易均须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市场发生不利变化,也就是说,市场发生行情逆转,朝相反方向变化时,以及进入交割月时,会员或客户还应根据交易规则和合约的约定,存入追加保证金。如果会员或客户未在被要求的时间内履行追加保证金的义务,交易所就有权对会员,经纪公司就有权对客户所持有的仓位实施强行平仓。

  2.因违规行为被强行平仓。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有权依交易规则的规定,对其违规持仓部分实施强行平仓。主要包括:违反头寸限制超仓;违反大户报告制度未作报告,或报告不实;为市场禁入者进行期货业务;经纪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联手操纵市场;以及其他须强行平仓的违规行为。

  3.因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变化而强行平仓。在前几年,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交易规则也经常因政策或监管部门的临时规定而修改,或临时不能正常执行。

  对经纪公司和交易所而言,强行平仓是他们的权利还是义务?对于这个问题,经纪公司和交易所基本认为强行平仓是他们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他们的理由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对交易所来说,衡量强行平仓是权利还是义务的标准就是交易所的规则,而对客户来说则是客户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约定。我国各交易所交易规则均规定,当会员未按要求追加保证金时,交易所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在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合约时,一般也约定当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时,经纪公司有权强行平仓,这些约定都是合法的规定或约定。因此,经纪公司特别强调强行平仓是他们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实际上,强行平仓既是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他们的义务。例如,当什么情况下,应当平仓;如果不平仓,后果怎样承担;等等。不管理论界主张的是权利说,还是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说,以及权利转义务说,归根到底,强行平仓是按照交易规则和合约的约定来进行的,而不是无条件的。

  对经纪公司来说,如果客户不追加保证金,经纪公司即享有强行平仓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在行使的时候,就要受到一定的制约:首先,经纪公司要避免客户损失的扩大,不能因此而造成客户更大的损失;其次,平仓数量要与应增加保证金比例基本相当,不能过多地平掉客户的持仓。那么,多少才算相当?多平掉3至5手,算不算基本相当?对此,我们认为,如果客户持仓有10手,平掉2手就不再亏损,如果平掉5手,肯定就是超量平仓了。但如果客户持仓1000手,应当平掉100手左右,而你平掉105手,那也应当算基本相当。关键要看平仓量占持仓量的比例,如果多平掉的仓位占1%至2%,或比例更少一些,就应当视为合适;但如果平仓量过大,则应当认定为超量平仓,经纪公司应当对超量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要强调的是,经纪公司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履行了通知义务,强行平仓才是合法的、符合约定的。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出现追加保证金的情形时,客户既无资金可追加,又想保留仓位,就采取拒签或避而不见的办法,使得经纪公司的通知无法送达。对于这样的情况,经纪公司应怎样做,才算履行了通知义务呢?

  对于这个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在无法让客户当面签收或无法通过传真、电传等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如时间允许,可以用电报的方式送达,因为电报送达是保留证据的最好方法,此外,也可以用录音电话的方式送达。如果是当面送达,客户又不签字的,只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人予以证明,也应视为送达。实践中,有的经纪公司是通过经纪人向客户送达账单的,经纪人送达账单时,应要求客户签收,若客户不予签收,经纪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经纪公司,以便经纪公司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我们认为,这些送达方式都是可以采纳的,但关键是如何使各个当事人届时不要赖账,使送达及时、有效。因此,追根溯源,经纪公司与客户必须在合约中把具体的通知方式约定清楚,不要有漏洞,便于操作。否则,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只会根据交易规则和合约来判案,不会考虑到更多的情况,只要认定经纪公司在送达方面有瑕疵,经纪公司的责任就免不了。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