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期货交易被认定无效 客户的损失应予赔偿
永兴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期货交易案
2018-07-02 09:06:33
     中国法院网讯 (张灿玺 王媛媛)  近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期货交易案。2015年10月,原告林某在受到被告青岛某投资公司低风险高利润的虚假宣传后,在被告公司处开设交易账号,通过其提供的交易软件和行情分析软件进行九州油(原油)、九州银等现货合约交易,在电子撮合的买卖过程中,林某与青岛该公司的交易实质为匿名交易,且无实物交收。然而,正是这种交易方式,成为了投资公司欺骗投资者的一个有力“工具”。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商品现货交易是以实物交收为目的,交易对象是实物或实物为标的的仓单,可以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交易方式为协议或单项竞价交易,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和设施的交易。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活动。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是从交易的目的要件来看,主要是从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第二是从形式要件来分析,判断要素主要包括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保证金制度等。

  该案中,被告青岛某公司的资质系只能从事现货交易。同时,被告提交的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客户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甲方不得主动要求乙方进行交收”,该约定明显违反了现货交易的基本规则,说明双方的交易的目的并非以交收实物为目的,其次,原被告所交易的九州油(原油)为广东的成品油,成品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原、被告未取得该证而进行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故该交易是无效的。

  最终,永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投资公司与林某进行的开户及全部交易无效,投资公司必须赔偿原告的损失9万余元。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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