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国家秘密的弹性值得期待
2005-09-14 19:12:45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郭松民
  国家保密局、民政部在9月12日上午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对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沈永社并且表示,国家秘密规定的保密期限到了以后就将自动解密(9月12日新华网)。这些措施在我看来,却是国家向澄清究竟什么是“国家秘密”的方向所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只要朝着这个方向前进,少数官员把“泄露国家秘密”做为“合法伤害权”来任意打压他人的行为,就有望得到遏止。

  “合法伤害权”是吴思先生在《潜规则》一书中提出的概念。指一个官员明明是恶意侵犯你的权利,但从法律上来看,他又完全是无懈可击的。那么,法律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为一个官员提供合法伤害权呢?我认为主要是这样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具有极大的柔性和广延性。以至于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有可能被指控触犯了法律;二是负责执法的官员同时握有法律的解释权。

  以这样一个标准质之现行的《保密法》及《保密法实施办法》,我们就会发现,它们的确存在着为相关部门和官员提供“合法伤害权”潜在可能:一方面,根据《保密法》,符合规定的秘密事项几乎包罗万象,有法学家认为,“国家秘密”目前的定义模糊不清,弹性极大,“没有什么不是国家秘密”;另一方面,《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也就是说“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官员可以根据需要,来决定(不是判断)你泄露的是不是“国家秘密”。

  显然,有了这样两个特点,一旦有人指控你泄密,那你简直就百喙莫辩。《保密法》成了“合法伤害权”之后会产生什么后果呢?我觉得一个最直接的社会后果就是公众的知情权完全被架空。因为有关的政府部门和官员可以任意宣布他们不愿意披露的信息为秘密,同时也可以合法地追究任何胆敢泄露“国家秘密”的媒体和公民。而没有了知情权,公众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也就完全谈不上了。

  这种状况对公众肯定是没有什么好处的,因为他们的权益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但对国家也同样没有好处。如果把国家比做一条大船的话,这样的规定等于是说,除了船长以及若干拥有特权的船员之外,任何乘客和水手都没有发现暗礁、冰山或者故障的权利。这当然是非常危险的。

  前段时间,国务院新闻办官员曾透露,《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都在酝酿之中。此次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沈永社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表态,更让我们产生了一些乐观的期待。我们希望修改和制定时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尽可能地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限制、取消官员的“合法伤害权”。(原载:江南时报)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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