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畜牧局处罚主体错误被判撤销
2005-09-15 11:09:47
中国法院网讯 (刘建宇 王卫松) 8月2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因主体错误,被判决撤消。
4月21日,登封市卢店镇农民崔路趁夜晚无人之机,到登封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的猪准备出卖。登封市畜牧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决定立案查处。经过调查取证,5月27日,登封市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申进华为崔路提供屠宰场所为由,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申进华不服,以登封市畜牧局处罚主体错误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登封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申进华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申进华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
4月21日,登封市卢店镇农民崔路趁夜晚无人之机,到登封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的猪准备出卖。登封市畜牧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决定立案查处。经过调查取证,5月27日,登封市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申进华为崔路提供屠宰场所为由,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申进华不服,以登封市畜牧局处罚主体错误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登封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申进华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申进华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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