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土制砖 老板村官同罪
2005-09-15 11:17:16
     中国法院网讯 (陈亿安)  9月14日,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宣判两宗破坏基本农田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杨某、曾某被拘役五个月,均并处罚金。

  2002年2月27日,村联队负责人林某以村联队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了山园承包合同,将该村71.97亩基本农田租给王某,用于建砖窑取土制砖。在生产过程中,县国土局多次书面责令王某停止生产,恢复原状。但该厂仍继续生产,共造成49.204亩基本农田被毁坏。

  2003年9月14日,某村民小组长杨某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将该村30亩耕地租给李某(在逃)办砖厂,期限10年。同月20日,杨某等人便与李某签订了租地合同。同日,邻村也将16亩耕地租给李某。随后,李纠集被告人曾某及其他人合资在所租耕地上取土制砖。县国土局多次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砖厂停止生产。但该厂仍继续生产,共造成13.03亩基本农田被毁坏。

  法院认为,林某、王某、杨某、曾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在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上建砖厂取土制砖,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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