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被殴致死 法院判公安局赔偿19万余元
2005-10-17 13:36:36 | 来源:新华网-南国今报 | 作者:杨建林
  柳州市下辖某县一农民毛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羁押在看守所内。不料,同监所的其他在押人员以教训“新兵”为名,连续数次殴打毛某,并致其受伤死亡。虽然打人者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毛的家属认为,看守所疏于管理,监管不力,才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又一纸诉状将看守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县公安局告上法院。近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毛某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县公安局赔偿死者家属19万余元。

  羁押看守所“新兵”被毒打

  毛某生前在村头的山上放羊,经常不回家住,妻子一怒之下不辞而别,丢下女儿由毛抚养。为了防身,毛曾从外人手里购买了一支砂枪,妻子离家后,他开始反省自己的行为,并打算将羊群和砂枪一并转让,在家照顾女儿的成长。2003年11月20日下午,毛在村头试枪,枪声引起了同村人的注意,并向警方报案。随后,公安人员以涉嫌私藏枪支将毛刑事拘留,并羁押在县看守所。

  次日上午,同监舍的韦恒贝、韦有闯等人开始教训毛某这个“新兵”,他们让毛某背监规、正步走,毛某一旦出错,韦恒贝、韦有闯等人就对其拳打脚踢。11月22日晚,韦有闯拉扯毛的被子,双方发生争吵,韦恒贝等其他在押人员又一拥而上,往毛身上猛踢。不久,管教干警发现毛的行为反常:乱喊乱叫,拿自己的衣服泡水并丢进马桶,用水泼同监舍人员并淋湿被子……还有人证实,毛总是站着呆呆地发笑。但是,这些情况均没有引起干警注意。

  暴力致人死凶犯被判刑

  随后几天,韦恒贝、韦有闯等人继续虐待毛某。11月24日晚上,管教干警将毛送进了禁闭室关闭,期间也没有过问毛的伤情并进行救治。直到11月28日,广西龙泉山医院才接受县公安局申请,对毛进行司法鉴定,最后的结论是:毛某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目前正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送专科医院进行强制性监护治疗。

  当天晚上,县看守所将毛取保候审,并通知家属来将人接回。此时,毛某已经无法行走,由看守所派车直接送回了家。11月29日上午,家属发现毛的胸口、肚子和腰部都被打黑,手指也被打肿了,于是连续数次赶到辖区派出所,打算通过派出所向公安局交涉,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答复。2003年12月1日,毛在家中死亡,法医鉴定后认为,毛全身多处挫伤,并有肋骨骨折,以上损伤均为暴力作用所致;而毛的死亡原因是血栓阻塞动脉,外伤是加速其死亡的诱因。

  2004年12月,柳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了韦恒贝、韦有闯等人的刑事责任,并连带赔偿毛某家属5万余元。

  看守所“失位”赔偿19万元

  毛的家属认为,看守所在关押毛的第二天就发现其有不正常举动,但没有及时隔离并申请鉴定,也没有履行全天24小时巡视职责,导致毛连续数次被人殴打,这些行为均违反了《看守所条例》有关规定。县公安局作为看守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今年6月,毛某家属向法院起诉了县公安局。

  县法院一审后认为,依据《看守所条例》有关规定,县看守所在收押毛某时,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发现患有精神病的,不予收押,而县看守所并没有遵守规定,直至关押毛某的第七日才申请鉴定;从被收押的第二日开始,由于管教干警未及时制止,毛被同监舍的人连续殴打了4天后,才被单独关押在禁闭室,而在禁闭期间,未对毛进行医治。据此,毛的人身安全遭受不法侵害时,县看守所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在完全可能避免毛某死亡这一后果的多处管理环节上,疏于管理且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使毛被同监舍的人殴打致死。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县公安局作为县看守所的主管部门,对毛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县公安局向毛的女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等,共计19万余元。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