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要求迁出妻子户口遭拒状告公安机关
2005-10-19 10:14:05
     中国法院网讯 (杨克元)  马先生认为妻子的户口迁入自己承租的房屋,是公安机关采信了一纸“伪造”的承诺书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再三要求公安机关将妻子的户口强迁至原地被拒绝后,马先生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公安机关的拒绝行为违法,并责令公安将其妻子的户口迁回原地。10月1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确认公安机关不批准行为并无不当的前提下,作出了驳回马先生诉请的判决。

  马先生是龙柏四村162号102室的承租人,与蔡女士是一对再婚夫妻。2000年4月,蔡女士持盖有马先生印章的“承诺书”来到了当地派出所,请求将自己的户口迁入龙柏四村162号102室。龙柏派出所根据马、蔡系夫妻关系的特定事实,在认真审核了“承诺书”后,将蔡女士的户口迁入了马先生的房屋。该月底,蔡女士通过房屋的有关公司,买下了该房屋的产权,并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因夫妻关系不睦,马先生与儿子小马于当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虽根据蔡女士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夫妻关系的特定事实,推定马先生对蔡女士购买房屋产权是同意的,但因蔡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马先生儿子也同意为由,故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虽然房屋因判决结果而没有变更马先生的承租人地位,但妻子蔡女士的户口已经迁入自己住处却是既成事实,心中十分不满的马先生于前年年底两次向龙柏新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蔡女士的户口从龙柏四村162号102室强制迁出。今年5月,马先生又以蔡女士伪造“承诺书”,瞒着马先生迁移户口为由,向龙柏新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再次提出强制迁出妻子户口的要求。区公安分局于今年6月30日决定不予办理强迁手续,并于7月15日答复原告,不批准强制迁移蔡女士户口的申请。于是,马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公安机关拒绝行为违法,并责令公安机关将其妻子的户口迁回原地。

  法院认为,《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有“户口迁移人或者家庭成员或者委托代理人在迁移户口时隐瞒真实情况、伪造证明材料或者通过不正当手续申报户口的,予以强制迁移户口”的规定,但因蔡女士与马先生系夫妻关系,蔡女士持盖有马先生印章的同意入户的承诺书向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龙柏四村162号102室,符合办理申请入户的条件,且法院判决书已确认马先生同意蔡女士购买龙柏四村162号102室公房产权的行为。从逻辑关系分析,蔡女士购买公有住宅产权的前提是先将户口迁入,并结合户口迁入至购房间隔的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事实,法院完全有理由相信马先生对妻子户口迁入是知情并同意的。据此,法院确认公安机关不批准马先生申请强迁蔡女士户口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