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五粮液案主犯涉4罪被判20年 十大侵权案之一
另6名被告人被判处二年六个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2005-12-09 14:03:11
     中国法院网讯 (侯昌忠 肖红兵)  12月5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注的,被列为全国十大侵权案之一的假"五粮液"案进行了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99.5万元。

  2001年8月初,被告人唐光烈为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的需要,冒充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主任,找到被告人梁自如为其私刻税务局、酒管局等公章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董事长王国春的私人印章。唐光烈伪造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营业执照,向美籍华人开的美国大世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分期无息借款850万元协议,约定每月供应"五粮液"给该公司,事后骗取35万现金后隐匿。2001年至2004年期间,唐光烈向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金额达167万余元,以不合格酒冒充"五粮液"进行销售,金额达41万余元。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怕遭"整",唐光烈在2004年12月购买手枪防身。

  被告人李建华通过他人介绍租用了被告人解世品的房屋,用于生产假冒"五粮液"酒和"剑南春"酒,非法经营金额已达15万元。解世品明知李建华生产假冒"五粮液"酒和"剑南春"酒,仍自己及找人帮助李建华进行生产。2004年6、7月份,李建华在四川省江安县经人介绍认识了做酒生意的被告人雷明光,雷明光明知李建华在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酒,仍以20元/公斤的价格向雷明光购买勾兑成五粮香型的散装白酒用来包装假"五粮液"酒。2004年12月下旬,李建华向唐光烈销售其生产的假冒老包装"五粮液"酒20件(每件800元)、假冒新包装"五粮液"酒50件(每件750元)、假冒"剑南春"酒50件(每件220元)、"光瓶五粮液"酒50件(每件300元),并按唐光烈安排直接将货发给广州的洪初四。剩余的假冒"五粮液"成品酒84件,假冒"剑南春"成品酒45件,假冒"光瓶五粮液"成品酒200余瓶(三种酒共计价值约7.7万余元)及散装白酒3500斤于案发后均被公安机关查扣。

  2004年12月下旬,被告人余全川以700元/件的价格向唐光烈销售假冒新包装"五粮液"酒200件,由余全川委托飞虹运输责任有限公司通过四川省航空公司空运,直接将货发给广州的洪初四,销售额共计约14万元。

  2004年被告人傅国良向唐光烈销售假冒老包装"五粮液"酒20件(1000元/件)、假冒新包装"五粮液"酒20件(750元/件)、"光瓶五粮液"酒200件(300元/件),按唐光烈安排分别直接发货给昆明的邱红平、西安的高三中等人,销售金额共计9.5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唐光烈犯合同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在被判处缓刑以前有漏罪及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5万元。

  被告人梁自如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建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余全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傅国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雷明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解世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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