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平煤窑透水7人死亡 一股东被判刑
2005-12-28 08:44:46
被告人汪安平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徐卫华 朱朝霞 徐俊胜)  12月27日,曾经造成7名作业人员死亡的江西乐平“6.18”重大责任事故案宣判,被告人汪安平被乐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5年5月24日,汪安平与霍文毕(在逃,另案处理)从王新财(在逃,另案处理)手中转下涌山镇大坞矿区一无证小煤窑,数天后又吸收程光华(在逃,另案处理)入股,并聘用四川人陈超做扶窑师。在没有任何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且有事故预兆的情况下,扶窑师仍让作业人员下井作业,致使2005年6月18日,该煤窑发生井下透水事故,造成井下七名作业人员遇难身亡。此次事故经鉴定,原因为:1、窑主进行非法开采,是导致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2、乱采滥挖,没有基本的煤矿安全生产意识,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安全出口,没有探、放水设备,发现透水预兆不作任何处理,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案发后,被告人汪安平于2005年7月11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庭审中,被告人汪安平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以自己系投案自首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安平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开采小煤窑,在无任何安全生产模式且有透水预兆的情况下,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七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情节特别恶劣。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汪安平在该小煤窑中只是股东之一,不直接参与管理,应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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