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柴撞上电线杆 供电部门无责任
2006-02-08 15:42:20
     中国法院网讯 (于蔚 张俐)  村民温女秀与同村人一起去砍柴,不料回家路上与路旁电杆相撞,摔到畔下,导致受伤。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供电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3月8日,温女秀挑了一大担茅柴回家,路过村路旁水泥电线杆时,为躲过水泥电线杆的第一根拉线,她将茅柴移至左肩,随后为避开水泥电线杆的杆体,她又将左肩上的茅柴转到右肩时,却不慎撞到该电杆上,电杆的反作用力,将温女秀摔至路旁的田畔下,当即不省人事,后被一同砍柴的村民抬回家。温女秀因伤情严重,当日住进医院治疗,经诊断为Ll横突骨折,L2椎骨爆裂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20938.44元。

  村路旁的水泥电线杆产权系广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电杆是1995年架设的,当年投入运行,其相关的设计、安装、运行均符合电力部门的内部规范和要求,并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水泥电线杆立在温女秀所在村的一条小路旁,当地村民去田里干活,砍柴等大多都要经过这条小路,该电杆靠小路边的外缘离路边有3Ocm,离路中心有7Ocm,小路宽75cm,电杆的第一根拉线就埋在小路边,与小路形成了一个大约60度的夹角。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村路旁水泥电线杆是广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1995年农网改造时架设投入使用的,其电线杆及拉线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均符合电力部门的内部规范和要求。温女秀作为本村村民,应知道该电杆设置的状况,其挑着一大担茅柴路过时,本应谨慎慢慢而过,但却只是换肩而行,以致茅柴撞上电杆,导致人摔伤。摔伤结果的发生系原告在行进中过于自信造成的,与供电部门电杆的设置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温女秀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后,温女秀不服,上诉至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驳回温女秀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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