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给付赡养费案件
2006-02-15 15:13: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卫亭
  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承担供养的责任,包括精神上的尊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当前,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在一些地方,尊老爱幼、赡养老人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到亵渎,因赡养费申请执行的案件有所增长,一些成年子女受不良思想的腐蚀和影响,置法律规定与传统道德于不顾,对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甚至连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的对父母生活上给予帮助和照顾的义务都不愿承担。赡养费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子女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老年人的生活便无法保障。

  赡养费的给付具有定期给付性(如每月、每季、每半年一次,履行至老人去世为止)、履行义务的多次性和时间跨度的长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执行的反复性和复杂性,因此执行中应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为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予以执行,只有使被执行人从思想上消除障碍,才有助于义务的稳定履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借助被执行人的家庭力量、周围力量,促使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可通过组织召开家庭成员和亲属长辈参加的动员执行会,依靠亲属的监督和说服促使被执行人定期履行义务。子女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对于子女多的可推荐或指定一个子女负责监督给付事宜,一个子女的可委托其他亲属经常过问监督。对于那些经做思想工作仍不愿意承担义务的子女,可扩大法制教育范围,邀请周围邻居群众参加,公开进行强制执行,这样会将其不尽义务的丑行公布于众,受到群众的谴责,依靠社会舆论促使被执行人提高认识,自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二、建立联系网络,充分利用基层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监督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的调解组织,法院在赡养纠纷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可以将案件审理结果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通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监督执行,同时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系网络,由调解委员会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执行情况等信息,变法院一家依法执行为多家共同监督执行。

  三、依靠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协助。对于那些有工作单位的被执行人,应与其单位取得联系,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按法律文书的规定,从其工资收入中扣除;对于农村的农民,可由村委会监督定期执行其实物收入,如粮食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可通过工商、银行、信用社及当地政府等部门协助监督执行其经济收入或其他财产。

  四、集中执行,一次给付。对个别无固定职业、四处流动、难以寻找,或有意常年外出不归逃避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采取集中执行的办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一次交于申请执行人,做到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正常生活,又可执行一案、震慑一方。

  总之,只有深入实际,采用多种方式正确处理执行赡养费案件,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赡养纠纷这一突出的社会矛盾才能逐步减少。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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