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车主好心护送病人肇事被判缓刑
2006-02-24 14:45:12
     中国法院网讯 (杨军)  邻居黄老太太受伤,好心的丁某赶紧驾驶女儿的摩托车送老人就医,却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因严重颅脑损伤于次日死亡。2月20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家住如东县新店镇曹庵村八组的丁某(男,56岁)与被害人黄某(女,81岁)系邻居。2005年12月7日14时,黄某在喂猪时被猪咬伤,手肿痛,其媳妇遂到丁某家请丁某将黄某送医院检查治疗。丁某立即答应,准备开电瓶车送老人就医,但电瓶车没有电无法行驶。丁某考虑到老人的伤情,决定开女儿的摩托车送老人就医。

  当行驶至新店镇曹庵村冯某宅西侧,由西向东进入南北方向的水泥路时,由于丁某对路面观察不够,在右拐弯时与陈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变型拖拉机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丁某、黄某均倒地受伤。丁某立即去救助老人黄某,但不幸的是黄某因严重颅脑损伤于次日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丁某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帮助邻居老人,自己的助人行为本应得到社会的认可甚至表彰,为何会被推上了被告人的席位?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向他解说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官肯定了丁某助人做好事的行为,同时指明被告人丁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行驶中未能观察路况确认安全后通行,因而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黄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丁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在一番悉心帮教后,被告人丁某认识到自己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擅自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严重,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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